民事裁定书(依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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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原裁定/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裁定提审用。

2.再审申请人为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

3.本样式不适用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该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行使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4.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只写“本案由本院提审”,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

5.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原裁定/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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