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请指令再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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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与理由)

×××提交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未提交意见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指令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原裁定/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制订,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因此,指令再审裁定应阐述裁定理由。裁定再审的理由表述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则表述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3.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本裁定书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经审查,另一方再审申请不成立的,不再予以评述。

4.原审其他当事人也提交意见的,可以在被申请人意见后予以表述,未提交意见的则不在裁定中表述。

5.原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只写“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

6.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原裁定/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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