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笔录(定期宣告判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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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文)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定期宣告判决记录用。

2.宣判笔录应当写明判决结果。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宣判笔录由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6.参加宣判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7.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