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特别程序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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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特别程序案件过程中,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用。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

3.准许撤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适用相应样式,不适用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