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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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令”。

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5.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