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复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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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保令……号

复议申请人:×××,……。

……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不服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保令……号驳回申请民事裁定,申请复议。×××提出,……(概述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复议,本院认为,……(写明撤销驳回申请民事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民保令……号驳回申请民事裁定;

二、……(写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制定,供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令”。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