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保更……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撤销/延长/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主张撤销、变更、延长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撤销、变更、延长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延长的,写明延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变更的,写明:)
一、撤销本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第×项;
二、……(写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新措施)。
(延长或者变更的,写明:)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3.变更或者延长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撤销、变更、延长的裁定,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变更、延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