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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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用。

2.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