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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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以下写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对×××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的住所;

四、……(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令”。

3.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4.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受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原、被告则应当写为:申请人(原告)或者被申请人(被告)

5.如果家暴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则在申请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家暴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为其近亲属的,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代为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代为申请机构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职务。

6.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8.人身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如果开庭询问当事人,则应当简述开庭询问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接到传唤未能到庭的院印。如果曾经调取证据,则应当简要写明调取证据的内容。

9.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0.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1.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2.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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