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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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用。

2.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的,当事人按照原裁定保全案件的当事人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4.本裁定书案号,在诉讼中解除保全的,用诉讼案件类型代字;其他解除保全的,用保全裁定的类型代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