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补正法律文书中的笔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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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写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为“……”(写明补正后的内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发现法律文书笔误后,裁定补正笔误用。

2.案号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案号相同。

3.不需要写明首部、事实、法律依据等内容。

4.法律文书既包括判决书,也包括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