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制定。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