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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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制定。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