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依职权诉讼保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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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