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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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准许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