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反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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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反诉原告:×××,……。

……

反诉被告:×××,……。

……

(以上写明反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年××月××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回反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的,裁定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准许撤回反诉的,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