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不准许撤诉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写明理由。有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