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恢复撤销程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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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年××月××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撤销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制定,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撤销程序后,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的,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用。

2.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开始重新仲裁的,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