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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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出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