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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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监护人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