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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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等)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撤销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写明:)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后,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驳回申请用。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法律依据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因实施家庭暴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