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申请确定监护人驳回异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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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指定监护并无不当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不服指定监护的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被指定的监护人异议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