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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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当申请人坚持不申请认可,而直接申请执行的,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认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