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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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后、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申请撤回的,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