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按撤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处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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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年××月××日前向本院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拒不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