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项、……(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机构/仲裁庭所作……号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等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用。
2.对于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应着重分析认定该裁决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项、×××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第×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具体情形,并援引上述具体条文规定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