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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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要求的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或者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