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 | 积极发挥欠发达地区生态优势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关于梅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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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至22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宋立律师等人赴梅县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梅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得天独厚的自然文化资源为根本,变生态优势为经济优势

梅州位于粤、闽、赣三省交界处的粤东北部,山青水秀,空气清新,有“世界客都、文化之乡”的美誉。依托自然生态和客家文化研究深厚的优势,大力提升雁南飞、灵光寺、麓湖山文化产业园、叶剑英纪念园、嘉应学院客家文化研究院等景区景点,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游客前来休闲度假。去年全区旅游接待人数803万人次,旅游收入66.1万元,分别增长66.9%、69.6%。

(二)以荣获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变经济后发为生态先发

抓住生态建设重大项目优先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倾斜政策的契机,成功竟得省1.48亿多元的碳汇林生态工程、省生态公益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竟争性资金,有力地激发广大群众种树致富热情。2012年以来,造林绿化28.87万亩,建成生态景观林带145.5公里,完成森林进城、围城工程7.9公里,建成“美丽乡村”和“万村绿”示范点建设10个,生态园1个,全区总面积368.9万亩,林业用地面积275.3万亩,有林面积267.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74%,森林活立木蓄积909万立方米,林业总产值达16亿元。

(三)着力发展生态工业园区,严禁建设高污染项目

创办梅州市首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引进阿里巴巴及浙江云电商基金创始管理团队,形成了云电商生态城、电商创业大厦、淘宝创业园,有52家电商企业进驻,成立仅三个月销售总额实现1.2亿元。同时,积极推进以电子科技和金属处理为主的梅雁吉祥产业园建设,将总量减排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大力发展新能源、新型建材等现代产业,着力推进清洁生产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

(四)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同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

梅州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贯穿在全区的各项工作中,并把其列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严格责任,加强监查。人民群众也充分认识到梅县区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只有更生态、更文明、更环保,才能更具有发展潜力,才能更有生产力,才能增加与珠三角等发达地区比发展质量,比发展后劲的优势。因此,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能够同心协力,推动梅县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五)生态文明建设初见成效,带来了经济的崛起

2013年,梅州区生产总值150.53亿元,增长12.8%;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38亿元,增长30.22%,财政收入指标加权增长率居全省第一;税收24.37亿元,增长44.3%,本级税收总量在粤东西北75个县(市、区)中位列第二;县城经济综合发展力居全省山区五市之首;固定资产投资74.66亿元,增长33.6%,总量和增幅居全市第一。可见,梅州的生态文明建设初见成效,带来了经济的崛起。

 

二、梅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法治体系不健全

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不成体系,尚未形成可靠的法治保障,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到位,破坏生态成本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

(二)生态建设中资金不足

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财税、金融、排放权交易等机制不健全,无法保证维持生态后续建设和维护所需的经费和资金,资金缺口大。

(三)生态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

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和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缺乏,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急功近利,不惜牺牲环境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的自觉性还不够强,部分农民仍然有乱仍、乱倒垃圾行为,一些乡村收集到的垃圾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倒入江河,过度使用化肥以及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的情况还有发生。

 

三、梅县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启示与建议

(一)树立依靠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实现党委和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生态文明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上述“最严格”的各项制度,显然是法律制度。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制。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方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这就要求党委和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生态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统一。无论是党委还是政府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重大生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责任问责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通过各种措施,把党委和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推动生态法治的进步。

(二)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广东省生态补偿条例》、《广东省生态线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碳排放与交易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市建设规划》、《广东省生态市建设标准》等法规、规章体系,做到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资金有保障。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成立省一级“环保警察”机构,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同时揭牌成立,成为广东省首个正式设立的市区级层面的“环保警察”机构。目前,全国在省一级层面设立“环保警察”的有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五个省。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对此,广东省应迎头赶上,尽快成立省一级的“环保警察”机构,全面实现环保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使环境执法“硬起来”。

(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海南、福建、贵州、江苏四个高级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三级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而且,有些法院开始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功能区为单位跨行政区划的专门审判机构,实行集中管辖和环保禁止令制度,统一审理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案件。同时,江苏、海南、广西等地方法院,实行环境资源
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的高效和公正。为此,广东省应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好形势,尽快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五)培养人民群众的环境守法意识,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完善的生态法律体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当人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同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时,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就不远了。2014年12月25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宋立律师代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方运双、谭耀洪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因倾倒污泥给鱼塘造成污染的两被告共同修复鱼塘到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作为广东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誉为开启了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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