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 |《西游记》中仙魔的法律责任——法释义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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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例举《西游记》中鲤鱼精的故事,思想穿梭于文学、宗教与法律之间,尝试以法释义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责任,宣扬公平正义。

《西游记》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故事:天上某神,对自己的私人财产特别是坐骑、宠物等管理不严,导致这些“财产”跑到凡间来。一旦到凡间,它们就成为人格化的东西,为妖做魔,祸害人间。孙悟空保护唐僧去西天取经,遇到这些妖怪,孙悟空舍生忘死与之战斗,眼看就要为民除害了,这个时候,妖怪的主人总是会驾着一片彩云,向悟空求情,认领自己的财产,说一声“孽畜,还不快现原形!”然后这些妖魔鬼怪便现出原形。这个时候,当地黎民百姓不但不苛责众神管理的失职,反而会拜谢天神。这样的故事太多,本文试举《西游记》第47——49回鲤鱼精的故事,并分析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为便于分析,现将故事概述如下,引号部分为引用《西游记》原文:

寒暑易节,春尽夏残。那天,师徒四人因遇不到人家,只能在月光下行走,于是就发现了通天河。碑文上的字显示“径过八百里,亘古少人行”。 远处传来的鼓钹声,让唐僧断定是哪家在行法事,师徒四人循着声音,发现了一个村庄。“灯火稀,人烟静”。他们来到这户做法事的人家,得知这个村庄叫陈家庄,聊着聊着户主便说起了灵感大王,一年一次祭赛,要一个童男一个童女,猪羊牲醴供献他。“他一顿吃了,保这个村庄风调雨顺;若不祭赛,就来降祸生灾”。灵感大王还非常熟悉这里的人口,只吃户主的亲生儿女。亲情难割难舍,但又无可奈何,所以户主都会给自家即将被送去的孩子做个超生道场。听到这些,唐僧和悟空决定为民除害。战斗中,悟空发现这个灵感大王是个鲤鱼精,不好对付,便去找菩萨。菩萨那天一早突然发现自己池中的鲤鱼走丢了,所以赶紧编篮子要去收他的鲤鱼。孙悟空来的时候篮子正好编好了。菩萨来不及梳妆,赶紧一起下界收了这个鲤鱼精。据菩萨讲:“他本是我莲花池里养大的金鱼,每日浮头听经,修成手段。那一柄九瓣铜锤,乃是一枝未开的菡萏,被他运炼成兵。不知是那一日,海潮泛涨,走到此间。我今早扶栏看花,却不见这厮出拜,掐指巡纹,算着他在此成精,害你师父,故此未及梳妆,运神功,织个竹篮儿擒他。”孙悟空说:“菩萨,既然如此,且待片时,我等叫陈家庄众信人等,看看菩萨的金面。一则留恩,二来说此收怪之事,好教凡人信心供养。”菩萨答应了。那一庄老幼男女,都向河边,也不顾泥水,都跪在里面,磕头礼拜。

陈家庄与鲤鱼精之间是什么关系?

陈家庄这起骇人听闻的杀害儿童案件,涉案的当事方陈家庄与鲤鱼精,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西游记》交代,陈家庄每年给鲤鱼精进贡童男女,鲤鱼精用他的法术保佑陈家庄风调雨顺。这是一种契约关系吗?

在现在看来,这样的契约因重大违法,是完全无效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子女被当做父母的私人财产的时代,在父母可以处分子女的那个时代,这的确可以成为一种契约关系,虽然这样的时代在中国有无出现过是有争议的。那么本案中,陈家庄认可这一契约吗?从陈家庄对灵感大王吃童男女敢怒不敢言的埋怨、对孙悟空除妖行为的全力支持来看,陈家庄是反对这个契约的。在陈家庄看来,这个契约是个假契约,契约的基础不是当事双方的平等自愿,而是“若不祭赛,就来降祸生灾”的被动服从,陈家庄受到了明显的胁迫。所以陈家庄认为这个契约是不公正的。陈家庄盼望着这个契约的终止。这个时候,西行求法的行脚僧——唐玄奘师徒出现了。

陈家庄案件与唐玄奘师徒之间是什么关系?

大陆法系民法中,有这样的理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某人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那么,管理人享有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被管理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项制度在法学上被称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民间中的“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在陈家庄凶杀案中,唐玄奘和孙悟空有没有介入陈家庄案件的法律上的义务呢?唐玄奘和悟空听闻案情,便决定要帮助陈家庄。在我看来,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道德的原因,唐玄奘和孙悟空都是很善良的人,特别是孙悟空,嫉恶如仇,他们觉得当别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就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二是宗教的原因,佛家讲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救人是宗教义务。不管怎么样,唐玄奘和孙悟空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管陈家庄的事情,他们却不但要管,而且要管到底。

是否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比如说轮回的原因。也就是说,唐玄奘认为,陈家庄事件是求得佛法注定的劫难,是逃不掉的轮回。因为唐玄奘早已知道,他西行途中的一切苦难,都是佛祖或菩萨的刻意安排。在此之前的很多苦厄,完全可以让他产生基于经验的判断,即陈家庄凶杀案,是佛祖有意的安排,是对他的考验,是因果报应。

因果报应作为佛教的一项基本原则,既体现在唐玄奘取经这件事本身之上,也当然体现在具体事件当中各当事人的身上。唐玄奘必须历尽艰险,才能取得真经,这些艰险都是佛祖或者菩萨们的刻意安排,是对他佛家基本功的漫长考核。正是因为唐玄奘所在的大唐帝国的欲望和杀戮(因),才导致了唐玄奘的取经路必定历经艰险(果),只有西行中经受多番苦厄的漫长考核(因),才能够求取普度众生的真经佛法(果)。唐玄奘师徒经受的一切,都是佛家的因果报应。所以唐玄奘师徒必须顶住。不但唐玄奘四人的艰难困苦是因果报应,而且很多被妖怪直接伤害的村庄、百姓等,很多也都体现了因果报应。《西游记》中,有某个国王因为灭佛而被菩萨派来的妖怪推下水井淹死的因果报应,有某个郡县因蔑视天庭而导致三年不雨的因果报应。

不管是什么原因,陈家庄儿童凶杀案中,唐玄奘介入了。一旦介入,他自己便立即受到伤害——他中了鲤鱼精的计谋,被鲤鱼精使用法术冻住的通天河欺骗,掉入冰窟窿,被鲤鱼精摄到河底锁起来,并打算要吃掉他。因果报应在唐玄奘身上立即体现出来了。

如果说唐玄奘在通天河的苦难是佛祖的有意安排,是因果报应。那陈家庄的百姓遭受的儿童被残杀的苦难,也是佛祖的有意安排吗?也是因果报应吗?

陈家庄与佛之间是什么关系?

陈家庄遭受鲤鱼精每年吃童男女的巨大伤害,按照因果报应的原理,也应该是因为陈家庄曾经有过罪恶,所以理应有此一劫。但是,《西游记》文本中,对陈家庄的描写非常简略,只字未提陈家庄的罪恶。不但未提及陈家庄的罪恶,反而多处讲到陈家庄的这两位陈姓户主“修桥补路,建寺立塔”,慷慨斋僧,是“善门之家”,这在佛家看来,都是行善积德的好事。当然我们不能由此推知整个陈家庄每家每户都是这位陈姓户主一样的善良之家,礼佛好僧。但《西游记》的文本确未言及陈家庄的罪恶。

既如此,这起案件,就成了
一个佛家自己也讲不通的无因而果的案件。当然,虔诚的佛徒一定会说,佛家不可能有无因而果,只要陈家庄遭受苦厄,一定有因,不是今世因,必是前世因。也会说,往年被吃掉的童男童女和他们的家庭,必定是有罪恶的家庭,所以他们受到了惩罚。而今年的陈家,正因为礼佛好僧,广结善缘,才没有遭受孩子被残杀的命运。

虽然《西游记》的文本中只字未提陈家庄的罪恶,那么,如果我们以一个信徒的信仰来假设,陈家庄确有罪恶之家,又会产生哪些问题呢?按照当下对公正的理解,即便陈家庄里有很多罪恶之家,但也至少有两户良善之家(即当事的两户姓陈的人家),不能因为陈家庄有罪恶之家,就认定陈家庄都是罪恶之家,进而认定整个陈家庄都是罪恶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约束具体的当事人,一般不及于案外人,法律禁止非明定的连带责任,禁止株连和伤及无辜。而陈家庄事件中,在法律上来讲,明显是一种株连。如果哪些家庭有罪恶,那对这些罪恶之家的惩罚,应当由罪恶之家的户主来承担责任,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无辜小孩不应当因此受到牵连,整个村庄更不因受到株连。罪恶之家的罪恶应当一一审判,而不应当导致好的坏的一起受罚。罪与非罪不分青红皂白都要受罚,这是明显的不公。本案中,两个好善的陈姓户主,却不明原因的要遭受如此重的惩罚,是非常不公正的。

当然,结果是,两个好善的家庭,最终被菩萨保护下来了。因为这两个好善的家庭,整个村庄——虽然极有可能还有罪恶的家庭——也一并被菩萨保护下来了。给人的感觉是:正义缺失的时候,好人跟着坏人一并受罚,而正义一旦出现,坏人却因为好人而得到了赦免。这是不符合基本的正义观的。但这似乎符合佛家普度众生的救赎理念。

菩萨与鲤鱼精之间是什么关系?

鲤鱼精是天堂的观音菩萨饲养的一条金色的鲤鱼,鉴于佛家不吃荤,那这条鲤鱼可以被认为属于观音菩萨的宠物。鲤鱼走失的原因可以在它的主人观音菩萨的陈述中找到,观音菩萨说“不知是哪一日,海潮泛涨,走到此间。我今早扶栏看花,却不见这厮出拜,掐指巡纹,算着他在此成精”。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陈家庄事件中,鲤鱼精不但要每年吃童男童女,而且现在还要吃唐僧肉。而《西游记》的文本中,看不出陈家庄故意挑逗鲤鱼精的情形。所以,依照法律,观音菩萨作为鲤鱼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说,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鲤鱼精作为人格化的妖怪,连年吃童男童女,应当说菩萨和鲤鱼精的责任都很重大,鲤鱼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现了原形,被观音菩萨收回天庭,继续做鲤鱼。鲤鱼精没有被判死刑,因为佛家是反对死刑的。

观音菩萨一旦发现自己饲养的鲤鱼丢了,立即编织竹篮准备下界收它,而且甚至来不及梳妆打扮就赶往事发现场。他积极施救,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他的救助行为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在法律上,救助行为只能是减轻责任的事由,而不是免除责任的事由。

另外,有人会说,鲤鱼精在通天河为怪,通天河边上的陈家庄虽然每年都要进贡童男女,但“年年庄上施雨露,岁岁村中落庆云”,陈家庄因为鲤鱼精连年风调雨顺,获得了客观的利益。上文已经提到,陈家庄与鲤鱼精之间的契约是无效的,无效的契约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是相互返还财产。但是本案中,双方都无法返还,《西游记》的文本并未交代被鲤鱼精吃掉的那些悲惨的童男女是否会起死复生,也就是说鲤鱼精并未向陈家庄返还被他吃掉的童男女。反过来看,陈家庄所得的恩惠也在技术上无法返还。

菩萨答应见见陈家庄的村民。“那一庄老幼男女,都向河边,也不顾泥水,都跪在里面,磕头礼拜。”这一方面可以理解为,百姓对观音菩萨近乎迷信的膜拜;也可以理解为,这是民众对菩萨过失之责的宽容和谅解;还可以理解为,陈家庄所得的连年风调雨顺的恩惠虽然在技术上无法返还,但陈家庄以礼拜的方式,表达了感恩。菩萨以他积极施救的姿态表达了对陈家庄的歉疚,陈家庄的百姓以他们的礼拜表达了谅解。

《西游记》的文本未提及鲤鱼精走后的村庄是否依然风调雨顺。既然村庄与菩萨达成了和解,那么虽然村庄没有了鲤鱼精的护佑,想必也会一如往常风调雨顺,菩萨一定会施与雨露甘霖,这也符合宗教传说的劝善功能。

那些被鲤鱼精生吃了的童男童女,他们的遭遇是悲惨的。直接凶手鲤鱼精虽然受到了惩罚,但相对来说是一个较轻的刑罚。这些童男童女的父母,跟鲤鱼精的直接饲养人观音菩萨达成了谅解。这件事就算结束了。这些童男童女的冤魂,在一个佛徒看来,一定能够得到救赎,特别是当唐玄奘求取了真经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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