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辖区内除广州互联网法院以外其余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1、刑事案件
- 公诉案件
a.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的案件。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民商事案件
- 诉讼标的额在 1亿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诉讼标的额在 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诉讼标的额为 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
3、再审案件
对本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的案件;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
4、执行案件
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