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义春 律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义春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吴义春律师在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前,曾经从事公安教学和预审办案工作,具有较为深厚的刑事理论功底。
一起成功的量刑辩护
经纶编按:本文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义春根据经办案件所做的实践经验总结。案件中,吴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在为被告人确定辩护策略时,将重点放在“量刑辩护”上,正确的策略选定使该案辩护获得了较佳的效果。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后,就一直尝试进行量刑辩护,而接受委托、担任骗购外汇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后,即决定本案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部分。
一、基本案情
某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等十二人自2014年6月至2017年初,在所成立及入股的的多家公司并没有真正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出具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再根据海关关单的内容,以自己控制的一系列境外空壳公司为对手交易主体,制作虚假的进出口合同及发票,在多家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各被告人共骗购外汇总额138471356.67美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位列第三位,参与部分的金额为54513317.81美元,并在侦察机关采取措施之前,自国外回来自首。
通过对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的研究,辩护人发现,被告人张某除了具备自首情况以外,还系从犯,且其所入股的公司自2017年初,即停止任何经营活动。
如果还是传统的思路,着重就定罪部分加以辩护,就很简单,但是难以取得令自己满意的效果,因此,决定做足功课,进行详尽的量刑辩护。
二、找出骗购外汇案的类案同判的量刑规律
在2019年7月20日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强调“发挥典型案例作用,完善类案同判,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也就是说类案同判是对各级法院的基本要求。
那么要达到比较满意的量刑辩护效果,首先就得找出类案同判的的规律。具体讲,就是要找出受案的某中级法院在处理骗购外汇案中类案同判的量刑规律。
好在骗购外汇罪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新型犯罪,各地法院处理的并不多。公开资料显示,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该市中级法院共宣判过三宗骗购外汇罪。
研究这三宗案例,辩护人发现该类案例并不依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档分别量刑,而仅是基本依据数额与被告人所起作用从大到小科以适当的刑期。
而且,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某市中级法院所作判决,第一宗案为9528万美元/年;第二宗案为5487万美元/年;第三宗案为2450万美元/年,呈一个快速递减收紧的规律。
那么,被告人张某涉案的金额为54513317.81美元,于2019年底判决时,参照上述递减规律,再减半至1225万美元/年,在不考虑所有从轻情节,被告人张某的基准刑期当在4年或者4年半。
三、被告人张某的刑期应在一年半以上不足两年内
因为在基准刑期以外,被告人尚有自首、从犯,且已于2017年初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等酌定情节,所以还符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即:
第二十三条【共同犯罪】之“(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第二十五条【自首或立功】之“(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之“(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等”条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13)更明确“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2017年初就已自行停止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属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再轻处10%。
加上本案公诉人建议从轻的因素,建议再行轻处10%。
综合以上两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其他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张某应当轻处至少50%-70%左右,故辩护人最终建议在一年半、最多在二年以下量刑。
当然,鉴于本案在开庭审判时,被告人张某已经羁押达一年另三个月,最终没有提请适用缓刑。
四、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法院2019年9月10日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