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叶东文、王国彬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在珍惜和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希望通过律师订立遗嘱和执行遗嘱的方式,实现其对个人财产的最终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谓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生活实践中,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可以在订立遗嘱和遗嘱执行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已渐渐成为社会常态。
第一部分 订立遗嘱
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若为有效遗嘱则主要满足以下要件:(1)遗嘱需为立遗嘱人亲自订立;(2)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即要求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即排除受到胁迫、欺诈、醉酒等情况下所立遗嘱;(4)遗嘱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即立遗嘱人仅能依法处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并且在处理该财产时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遗嘱形式也必须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遗嘱不属于合法形式的遗嘱,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五种形式的遗嘱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态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因此即便用户将自己的遗嘱内容保存在网络遗嘱的保管箱内,并且用户身故后有关人员取得了网络遗嘱保管箱中的材料,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线索的作用,而没有遗嘱的法律效力。网络遗嘱并不提供立遗嘱的功能,网络遗嘱因为也有遗嘱的字样,所以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鉴于法律对遗嘱的订立有明确的要求,如考虑不周很可能导致遗嘱效力瑕疵,给立遗嘱人、继承人以及债权债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立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即委托律师事务所介入,由律师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保证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且能够付诸执行。
第二部分 遗嘱执行
遗嘱执行,其意义在于通过执行遗嘱中所确定的财产和事务以完成立遗嘱人的意愿,而律师事务所是接受遗嘱执行委托的首选单位。
1、服务优势
法和规范执业,较个委托个人执行更具安全性;
(2)律师事务所是代理法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专业机构,可以更周全的
考虑和防范法律风险,给出更可靠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律师事务所与政府、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联系密切,对立遗嘱人的
债权债务可以更妥善的解决;
(4)律师事务所较为稳定,能够保证及时、准确的执行遗嘱。
2、服务内容
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接受遗嘱执行委托、执行遗嘱、遗嘱执行终结三个方面。
关于接受遗嘱执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可以因立遗嘱人指定或委托他人指定律师事务所、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而成为遗嘱执行人。在确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后,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商定委托事宜并签订委托合同,始能开展执行遗嘱工作。
关于执行遗嘱,一是要鉴定遗嘱的真伪;二是要确定立遗嘱人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三是要收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册,如调查立遗嘱人生前是否有购买人寿保险、是否有其他债权,编制遗产清册交立遗嘱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审阅;四是代为结清税费和债务;五是分割遗产,由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在走完上述流程后进入到分割遗产的执行阶段。
关于遗嘱执行终结,律师事务所完成遗嘱所确定的事务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后,即告遗嘱执行终结,此为自然终结,当然,也可经过各方协商一致终结遗嘱执行。
3、服务原则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执行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严格依照立遗嘱人的意志和遗嘱的内容,完成遗嘱执行委托事务;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不得从事对立遗嘱人、继承人有损害的行为;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应尽可能的接受委托并完成遗嘱执行事务;律师事务所对违法的遗嘱执行委托应当予以拒绝。
综上,订立遗嘱和遗嘱执行并非近几年才产生的事务,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专业知识的欠缺导致遗嘱纠纷时有发生,但我们能够看到,委托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和遗嘱执行已经被人们接受并且成为一种社会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