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龙某驾驶小客车由阳春市春城朝阳路往春城河西方向行驶,0时55分许行驶至春城迎宾大道佳惠超市路段时越过双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二人均系在县城读书的高一学生,黎某的户籍是城镇户口,陈某的户籍是农村户口)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当场死亡、陈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陈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陈某是农村居民,在市区读书,陈某的死亡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阳春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是农村居民,且是在校学生,是消费者,没有固定收入,不支持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周建森律师代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周某上诉案。认为在城镇就读农村学生受伤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主要理由:一、受害人陈某从初中起一直在阳春县城学习、居住,原审判决不考虑陈某的家也在县城的事实,直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是严重的错判。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但对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没有明确规定。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