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法制通讯 第172期(2010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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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聚焦


 


住宅被变身通讯基站 相关部门互踢皮球


         


“房子一定会掉价。如果知道了邻居就是通讯运营商的机房,谁还会来租或购买我的房子?谁又能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荔湾区一高层住宅住户先生手持多份法律文件,向记者愤怒地投诉。据记者了解,自去年6月以来,某通讯运营商透过租用民宅的方式,未经周边居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居民住户用途更改为通讯机房。期间提出异议的居民还遭到滋扰,被贴大字报称其为“精神病”。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市已有超过两万间住宅透过类似方式“被”改为通讯机房。有资深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补偿。


    邻屋变机房


  近日,家住荔湾区一高层住宅单位1402房的黎先生向记者表示,自从去年6月以来,在没有征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以及邻近住户同意的情况下,他的邻居1401房的住户陈某擅自将住宅单位出租给某通讯公司,改装作机房用途。


 记者现场看到,1401房的窗户基本上已经用黑色塑料纸封住。而本来用作空调安装的小通风口,亦被用砖头严严实实地填上。据先生向记者透露,涉事的1401房户主陈某在前些年另购住房后搬离。但到去年6月期间,陈某将空置的住宅进行装修改动,不久,先生便发现一些工程人员将一些通讯设备搬入。


  “我们发现后觉得有问题,立即报告物业公司进行干涉。但陈某一直拒绝物业公司进入室内看是什么样子的通讯设备。”先生表示,无奈之下,他们只好通知当地派出所,请专区民警上门调查。“一开始,陈某对民警的调查亦不配合,一直拖延了很长时间。”先生表示,直到后来民警入室后才发现,原来1401房安装的,居然是本地某通讯运营商的交换机和接收机等设备,目的是向珠江江面发射和接收手机无线信号。


  通讯公司违规操作


  在本报记者调查后获悉,不论是1401房主陈某人还是通讯运营商,实际上均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据记者了解,尽管1401房的通讯设备自去年6月起就开始运作,但直到今年才获得相应批文。而且批文显示,该设备并不应该安装在1401房。


  而物业公司一名唐姓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曾发现1401户主陈某组织通讯公司施工人员向该高层住宅内拉通讯电缆,并及时制止,让通讯线路没有拉成。不过,没有接驳通讯电缆并没有难倒拥有现代技术的通讯运营商。物业公司很快发现,尽管1401没有住人,但每月电费高达800度以上——显然相关通讯设备已经在运行。同时,经常都能看见大批设备维护人员进出。有物管人员表示,某次高层住户电闸跳闸后,这些通讯公司人员就马上来更换设备。其后才明白,远离通讯公司采取了“无线”的方式来运行,即使不拉通讯电缆,屋内设备照样可以运作。


  各个部门互踢皮球


  不过,尽管事态已经表明1401户主陈某和通讯运营商是在没有经过周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民宅改建为机房,但值得考究的是,各个相关部门对事件都采取坐视不理的态度。


  据介绍,目前尽管该区物业管理公司做了一些工作,但根本无法解决。物业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尽了自己的能力去维护先生权益,比如在发现陈某改建涉嫌违规装修后,就给陈某发《整改通知书》,但陈某拒不理会,亦不整改。


  同时,物业公司和黎先生均多次致电该通讯运营商客服热线10010以寻求解决,但涉事通讯运营商始终没有给予答复。而分管的分区民警则表示,这并非违法事件,只是改变住宅用途,应该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但先生从工商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陈某仅仅是在家中摆放了通讯设备,无法就此判断其将民宅变成商业用地。此外,目前涉事的1401房每月电力高达800多度,明显不是民用电,而是商业用电,但电力部门亦从来没有进行调查。


  一时之间,面对一件本身利益受到明显侵害的事件,先生却不知道从何处获得解决。


  维权被诬“精神病”


  “目前不少人都认为电磁辐射有危害。邻居家变成机房,我这房子必定跌价,亦无法出租。”先生向记者表示,尽管他一直遵循合法手段维护个人权益,但期间却一度被诬陷为“精神病”。5月中旬某天,在高层楼下贴出一张“告全体住户书”的大字报。该大字报以1402房黎先生的口吻,自称患有先天性精神病,无法治愈,因此煽动群众中伤1401住户。该书表示,先生已通过朋友帮助,自愿改过,如再次发病,请街坊协助拨打110


  先生随后在528在小区同样的公告栏贴出一份“郑重声明”澄清,这实际上是有人借用他的名义,对先生本人进行恶意中伤。据记者了解,先生的行动获得了14楼多家住户的支持。


  全市超两万民宅被改建


  据先生表示,目前类似他这样受害的居民绝不是少数。据该通讯运营商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曾向黎先生表示,目前广州全市已有多达两万多民宅,采用类似的方式被悄悄改建成通讯机房。因此先生投诉也不会有太大作用。


  而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本地相关政府部门人士坦承,目前类似问题确实很难解决:“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物业公司和通讯运营商协商处理”。


  不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蔡海宁则向记者表示,就本次事件中的通讯仪器虽然不大,但这并不能成为“不是改变住宅用途”的理由。蔡海宁表示:“事件中1401住户陈某自己并不居住在内,赚取的也不是租金收入,这足以证明民宅用途已被改变,因此先生可以考虑透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来源:信息时报  2010年7月2  潘敬文



 


案件关注                  


 


文强处死陈保命网友:判刑是否太轻?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案判决结果一出,引起网民热烈议论。有较多网民认为判罚较轻,「同为涉黑贪官,为何文强被判处死刑,陈绍基却判死缓?」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法律业内人士,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蔡海宁律师表示,与文强案不同,陈绍基案的核心问题是受贿问题,而文强的犯罪行为包括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蔡律师称,之所以文强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其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且社会危害性极大,也符合国家严厉打击涉黑团伙的精神。


对于陈绍基死缓的判决结果,有网民质疑判处较轻,他说:「原江西副省长胡长清案贪污不足1,000万就判死刑了,而陈绍基超过2900万才判死缓!中国的法律为何有这么大的弹性?」


某检察官告诉记者,审理法院判处陈绍基死缓可以说「罪行相当」。根据《刑法》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即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陈绍基受贿近3000万元早已超过此标准,符合死刑条件。但陈绍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所以审理法院给予其从轻处理的判决。


网民讽陈 现代和珅


    陈绍基一审宣判后,网民纷纷拍手称快,这位贪官被指「风光一阵子,悔恨一辈子!」苏州网民 「草原湖泊」批评陈绍基「权、色、贪三位一体,是现代和珅!」(来源:文汇报 2010724 顾一丹、沙飞








 


 


   


刑法修正案草案亮点解析 拟取消13项死罪


 


201082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明确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正案,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会议还将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水土保持法修订案等草案,继续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人民调解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


    此次修改共有46处,涉及刑罚结构调整,完善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规定,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等方面。


    亮点一:13个死刑罪名或将取消


国务院副秘书长李适时介绍了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即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他坦言,刑罚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规定的68个死刑罪名,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李适时表示,根据中国现阶段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对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除死刑外,此次刑法修改还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提至25年,社区矫正进入刑法、坦白从宽改为法定从轻情节,设立欠薪罪以及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醉驾和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表示,在过去十年间,学术界针对死刑进行大量的研究,呼吁中国减少死刑罪名,目前学术界的共识为限制死刑,严格适用死刑。


    亮点二:黑社会特征明确入草案


    草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现在把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的条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坦白从宽有望写进刑法


    草案: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坦白从宽以往都是酌定从轻情节,而不是法定从轻情节。既然是酌定,那么有的人交待得很清楚,但判刑时也有可能未体现,这样法律对坦白的人的奖励就没有兑现。现在作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要兑现法律对这些人的奖励。罪犯配合司法机关的,法律就一定要考虑从轻处罚。


    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侦查部门调查,避免刑讯逼供,当侦查机关告诉嫌疑人主动坦白会兑现从轻,嫌疑人可能就会主动交待。也可防止侦查机关骗取被告人口供,侦查机关先承诺,结果到了审判时,又说没有法律依据,承诺法庭不承认,这有引供、诱供的嫌疑,也使承诺不严肃而没有权威性。


    亮点四:刑法修正案拟将飙车和醉驾入罪


    近年来,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产生很大威胁,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对诸如危险驾驶等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将此类危险行为入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赵秉志说,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也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亮点五: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则从多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此次审议的草案对这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


    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应当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草案修改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来源:http://info.yidaba.com/201008/241146341007100100000118847_3.shtml









 


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要挨罚


 


最近,广州市酝酿修订的有关急救管理新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是为杜绝见死不救而动用重典?还是有处罚相当于没处罚的轻描淡写


  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抢救和转治伤病员的,最高罚款两万元,对于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见死不救者,最高可处吊销执照乃至刑究。同时明确,流浪乞讨等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见死不救罚两万引发多方热议


  如今,在谷歌搜索引擎键入广州”“见死不救两个关键词,能够搜索到的信息100多万条,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便是见死不救罚两万。对此,不少市民反映,罚款两万元实在太低。


  面对网友一条人命就值两万吗?的质疑,广州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何蔚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被误读了。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院罚款是针对其管理上的疏漏,比如信息登记、救护车维护、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以及时下广州一些媒体热炒的不按规定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


  这里的不按规定抢救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见死不救,而是指急救的程序。拒绝抢救才是见死不救,对此,新条例规定不只是罚款,而是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师,则援引《执业医师法》,严重可处以吊销执照并追究刑责。何蔚云说。


  虽然饱受争议,但从网络热议还是可以看出,修订草案对见死不救的处罚可谓大获人心。然而,有医务人员指出,罚款实际上并不能对那些无力承担急救费用的伤病员起到多大作用,反而有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宁愿交两万元罚款,而不去揽一个重伤病员,因为这笔费用远远不止两万元。


  广州军区总医院是广州市承担急救任务最多的医院。医院急诊科主任秦伟毅说:抢救一个危重伤病人,直至治愈出院,往往要花费5万元左右。罚款的规定有可能导致个别医院宁愿选择交罚款,而把这类急救任务转给其他医院。


  秦伟毅的说法得到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急诊科主任曾汉的认可。作为广州东部唯一的三甲医院,每年都要接受上千名区内下级医院转诊过来的急救病人。与其救治不力还要罚款,不如直接以救治能力不足转诊到上级医院。


  秦伟毅表示,原本救死扶伤就应当是医院的天生使命,如今要靠地方法规用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处罚来维护。这其中的关键还是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急救费用不等于救治费用?


  无钱求医者,费用由谁出?修订草案给出的答案是:医院先行垫付。条例修订草案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的费用承担主体。对于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伤病员的抢救费用,从政府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中支付;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的救助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垫付救治费用由卫生部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却无经济支付能力的伤病员,承担急救任务的医院可向红十字会申请专项资金支付。


  尽管有关法规提供了近乎完备的各种情形的费用承担途径,但医院方面还是大吐苦水。秦伟毅表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费用,民政部门只给一半的补偿,其余由医院承担;意外伤害产生的危重病员,红十字会最高给予7000元/人的补偿,而实际上一般救治费用需要2万元左右,危重病人甚至高达五六万元。一年下来,医院需为此贴补100万元左右。


  急救费用不等于救治费用。何蔚云表示,卫生部门所指的费用是指院前和急救室抢救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此后的治疗费用。但是面对政府部门这样的解释,医务人员显然不敢苟同。秦伟毅说:这个费用其实是分不清的,一个病人往往是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如果不进行后续治疗,又有生命危险,医院总不能抢救完了就让病人出院。


  何蔚云坦承政府投入不足确实是不可回避的事实。20082009年度,广州市财政拨付的社会急救专项经费仅50万元。不能一方面不投入,另一方面又要处罚,这对医院也不公平。秦伟毅说。


  急救应纳入全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不同于一般救治,应当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秦伟毅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葛延风表示,危急重病人的院前抢救和急诊治疗,应属于公共产品提供,需由政府承担。


  实际上,国内已有城市将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统筹由政府承担。上海、北京均成立了急救中心,在区县一级设立急救站,隶属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相应地,院前急救费用也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


  秦伟毅表示,上海、北京的做法值得学习,最起码由政府统筹解决了院前急救这部分的费用。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的医院平均每天出车1520次,每次出车所需费用为450500元。目前政府规定的收费是120元每人次,每出一次车,医院要亏300多元,这还没有计算相当一部分收不到钱的情况。


  中山大学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教授认为,对于院内急救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单靠政府财政投入显然不能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更大范围的医疗保险。在欧美发达国家,急救医疗均已纳入全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由政府统筹提供。


在中国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很多人在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没有医保,一旦因急救入院,就会出现不是医院垫付就是见死不救的两难境地。秦伟毅也认同:只有提高医保的普及度,才能真正解决费用问题,医院不能无休止地垫付下去。


(来源:http://news.xinmin.cn/domestic/gnkb/2009/12/18/3103851.html


 


 


 


 








 


 


 



1我所荣获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颁发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我所何如律师被授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律师”。


2、日前,民建广东省委常委、我所高级合伙人叶东文律师被民建广东省委会评为2009年度参政议政工作优秀个人。85,叶东文律师受民建广东省委会委派,到省政协参加“如何发挥民主党派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座谈会,并作了《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民主监督》的专题发言,会议由中共广东省委直属纪律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主持,省各民主党派均派人参加;88,叶东文律师被广东花城职业培训学院聘请为该院学生人生导师。


32010813下午,本所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部主办的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学习研讨会在本所大会议室举行,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后,广州城区正在有条不紊地改造着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数十位律师参会学习了省、市三旧改造政策,并热烈探讨了三旧改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等。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经纶法制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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