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从“人身保护令”谈起 游植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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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本文登载于2010年3月4日《金羊网》反家庭暴力专题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确定了10家试点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法院可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保护令”的试行,是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强势介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手段。


     据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30%左右,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尤为普遍和严重。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受害者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而因家庭暴力引发受害者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也日益增多,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历史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务,外人不应干涉,“清官难管家务事”。因而导致主观上,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不够重视。


     现实中,家庭暴力受害者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往往求救无门,无论是家庭内部还是基层组织,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部门,均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受害者向亲戚求救,亲戚因怕影响家庭关系而不愿介入或只是劝说;向居委、街道、妇联等基层组织求助,由于基层组织缺乏传统上的强势职能和针对家庭暴力的执法权限,也只能是调解和劝导;向公安机关投诉,由于公安警力不足以及观念上的问题,除构成刑事案件外,并没有对施暴者采取有效措施;而诉讼后,法庭对施暴者往往也只能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加以阻止。正是由于没有受到惩罚和制裁,施暴者因此而肆无忌惮,家庭暴力更加普遍和严重。


     为解决反家庭暴力措施不力的问题,显示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的决心,“人身保护令”也就应运而生。尽管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时效上有一定的限制,但人身保护令的发出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强制措施,通过法律文书的方式向施暴者说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不仅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应当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有了公安机关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介入,能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


     “人身保护令”的施行,将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是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强势介入,是对施暴者的一个威慑和警示,也是反家庭暴力的一个宣言。这从法律上表明,施暴者不仅要受到事后的法律制裁,其不法行为也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这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0.02.26


本文作者:游植龙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级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联系电话:13802726525 邮件:ok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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