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蔡海宁 陈稚华 律师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同年9月1日实施。该管理办法中涉及了三类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但仅网络支付一项属于支付服务类别,其余两类与支付服务关联性甚低,让人不能不联想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该管理办法,实际直指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问题。 第三方支付业务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发展的过程中应市场需要及消费者要求而产生,它不仅加强了网络交易过程中的账户、资金往来安全,而且亦给予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个广阔的市场,使其有机会以资金管理人和信用中间人的双重身份在强大的金融机构所掌控的支付领域中拥有立足之地。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和保障。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中,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并要求其发货;买方收货及验货后,即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卖家,根据买方的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至此整个交易顺利完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1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10年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已经突破万亿,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而2011年前两个季度交易规模就达到8300亿元,增长率为112%,预计至2012年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将达22500亿元。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支付宝,更于2011年9月2日宣布单日交易额达到30亿元的惊人数字,日后这个数字仍将不断攀升。 在管理办法颁布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PayPal(隶属易趣公司)、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百度旗下)、网易宝(网易旗下)、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各类第三方支付企业多达300余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支付宝排名第一,市场占有率为47.2%;排在第二的为财付通,市场份额为20.3%;第三为银联在线,市场份额占据9%;而快钱、汇付天下、环迅支付、易宝支付、首信易支付、网银在线等紧随其后。这些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领域群雄混战,涉及领域广泛,确实需要行政力量介入管理。 从实践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模式有如下优点:(1)保障交易过程及金融信息安全,减少了银行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2)采用先进的电子支付方式,简化交易过程,使用过程快捷便利,极大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及支付成本;(3)第三方支付起到支付担保作用,最大程度上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减少网络交易维权成本。 但第三方支付模式同时亦存在以下缺点:(1)第三方支付企业始终并非金融机构,如果对其缺乏管理,一旦该企业出现诚信危机、资金链断裂或终结破产的情形,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将失去基础,交易双方的损失都无法追回;(2)网上支付终究是虚拟支付,其必须依赖实际支付这一层面来完成最终的支付操作,这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与银行签约、并将代收代付资金托管在银行帐户中;(3)付款人、收款人的银行卡、个人信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掌握之中,若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诚信或保密技术不足,将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4)第三方支付企业控制大量暂存资金,难以保证资金不挪作他用,或流向洗钱、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 考虑到第三方支付模式的缺点较为突出、涉及面广泛,加上第三方支付模式涉及的领域及利益群体呈现惊人的扩展态势,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日益突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管理办法,将网络支付纳入管理范围,具有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此前,要在网络上经营第三方支付,经营主体或网站基本都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ICP证,该证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而ICP证所要求的省内经营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全国或跨省经营注册资本为1000万,与经营电信业务的高技术及服务能力相比较,这并不算一个高门槛,但管理办法的颁布却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提出较高的要求。总的来说,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准入和管理设置了门槛: (一)较高的注册资本; 管理办法要求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须有一亿的注册资本,在省内从事支付业务须有三千万的注册资本,且是实缴的货币资本,这对众多小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是不低的门槛,据估计将有一半以上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因注册资本无法达到要求而要退出这个市场。外界都认为该管理办法是为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量身定做的,因此支付宝公司基本上无需作多大整改及努力,就已经符合管理办法中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条件。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对资金雄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影响,反而使本来就艰难求存的小额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失业”。 (二)严格的许可证申领条件; 除了注册资本的门槛之外,管理办法还提出了要求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但管理办法中并无明确如何定义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而且所谓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是否能盈利仍是一个未知之数,而且还要求2年之长,这对新加入第三方支付的企业提出了利益上的挑战,这个条件导致新的企业准入困难,而且该条件暗含了这样的要求:即如要成立第三方支付企业要不跟银行关系良好,银行愿意让企业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要不跟支付宝、财付通一样,拥有和挂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自给自足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但这两个条件归根到底还是与资金实力相匹配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个严格的申领条件,仍是为某些大型第三方支付企业度身定做的。 (三)资金管理的严格限制; 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该规定的意思是支付机构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押在银行里,否则交易额将受到限制。这些要求使在行业内经营多年的,但市场总份额不足0.7%的300多家小企业难免被清退出场。以支付宝为例,其单日交易额如最高达到12亿,则其实缴货币资本必须保证有1.2亿元。这个条件将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分化严重,产生强者越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而一个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果不是为支撑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的目的而成立,那么其拥有如此巨大的资金量,为何要投入到前期盈利甚微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呢? (四)禁止以沉淀资金盈利。 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即准备在买家收货确认后打给卖家的资金,也称交易保证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这使得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可能再靠沉淀资金(客户账户中的充值以及备付金)产生利息盈利。但管理办法对备付金的利息归属和管理仍没有规定。这种不完善、不清晰的规定将使被管理者无所适从。而沉淀资金是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产生的利息逐一返还给客户的做法难以形成。第三方支付企业既无法动用这笔钱,然而还要对其进行管理,理应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鉴于上述严格的行业准入要求,截止2011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仅向40家企业审批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实际提出申请的单位数高达140家,获批率仅28.5%,行业准入率约10%。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2011年9月1日前未取得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换而言之,还有300多家中小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面临着停业或者被兼并的局面。 此外,管理办法在规范网络支付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以经营范围来确定注册资本额度的方式不合理。如果是针对实体支付模式,这样设置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是针对网络支付,我们认为没必要区分省内外经营,网络本来就无界限,在网络支付时本身就难以区分区域,所以这条规定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 其二,违规成本过低。管理办法中第40至47条明确了违反管理办法的罚则,但最高仅进行1万至3万的罚款,这难以与一亿元的注册资本相匹配,这将导致合法申请的成本远远低于违规成本,从而可能导致地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 其三,外资进入第三方支付领域将存在困难。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可以预想,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难度只会比内资企业高,则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目前最大的外资第三方支付企业、隶属易趣的PayPal,而且支付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因此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另眼相看”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截止2011年9月1日,即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最后期限,PayPal仍未能获得该证。 其四,管理办法的实施最终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网络支付业务。目前中国银联电子的网上支付发展非常快,其虽然没有依附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但其金融实力有目共睹。其他商业银行业在加快、加大对网上支付的技术发展和平台建设,这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亦造成了强力的冲击。很明显,金融机构经营网络支付业务比非金融机构更具有先天的优势和实力,加上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经营网络支付业务的从严监管,更加扼制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未来发展。 总体而言,管理办法的此时出台符合市场发展和时机的要求,它收紧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肯定导致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彻底洗牌,但如此严格的准入门槛,最终会否导致行业垄断呢?有专家认为国家收紧第三方支付行业管理,是为了防止第三方支付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导致客户利益损害,同时亦为了防止大量资金沉淀,从而使这些资金流向洗钱、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但我们认为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和要求过严过死,将原本可以通过市场行业选择和洗牌进行优胜劣汰的行为,通过设置高门槛、高要求来进行管理,这将形成行政力量对行业的过强干扰,影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如果担心支付机构资金链断裂问题或资金流向问题的,只需采用设置资金专户专用或设置固定担保的方式即可避免。而且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能在资金方面证明其实力,并不能保障其运营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我们认为每个行业中肯定有规模大小不一的企业,来迎合不同用户群的需求,不应以高注册资本来划定准入门槛,亦不应设置过高的许可应该大有大管,小有小管,只要管理方法科学得当,小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一样可以正规合法地运作和经营,并可以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提供更为便利和快捷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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