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联网”的法律思虑—兼论电子标签的应用和界限/蔡海宁 陈稚华 律师 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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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蔡海宁、陈稚华 律师

一、“物联网”的定义和现状

    2009年9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该工作组聚集了中国科学院、中国移动等国内传感网主要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单位,将积极开展传感网标准制订工作,积极和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这个消息标志我国“物联网”的构建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物联网”,在我国又称“传感网”,意即“物与物相连的互联网”,与互联网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连接的是人与人,而“物联网”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的联结,使物与物之间可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在这个网络中,物品能够彼此进行“交流”,而无需人的干预,从而实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物联网”的实质是利用射频自动识别(RFID,俗称电子标签)技术、无线数据通讯等技术进行信息互通,从而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实现物品(商品)的自动识别和信息的互联、交换及共享。“物联网”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的生活,也扩大了人的掌控范围,人能获得和掌握更多的信息。

    可能你第一次听说“物联网”,但“物联网”实际已经深入到生活中,例如坐地铁时只需购买带有电子标签的车票,即可随意上下车和换乘线路;车辆安装电子标签,在经过高速公路收费口无需停车即可完成收费;手机上安装电子标签,只要在专用读取装置上扫描,即可完成消费付款或出入门禁程序。

   “物联网”概念最早在1999年提出,其核心概念电子标签最常运用在现代物流方面,主要应用于电子客票和邮政快递、铁路及民航行李、商品物流等。现随着电子标签技术的改进,物联网的界限开始不断扩大。目前,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等信息产业已经成熟和饱和,大众的目光都投向这个新兴的产业,这将是一块很大的“蛋糕”。有专家提出,我国传感网标准体系的构建已具初步规模。

    随着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射频识别装置、全球定位系统、无线电技术、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等装置的发展,这些设备得以与互联网充分结合、连接形成更为广阔的网络,让所有的物品都能够远程感知和控制,并与互联网结合成一个充满智慧的生产、生活体系。IBM公司提出的“智慧的地球”战略正与“物联网”概念相契合,其主要内容是把感应器嵌入和装备到全球每个角落的电网、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建筑、供水系统、大坝、油气管道等各种物体中,并与现有的互联网进行普遍连接,从而形成全球性的“物联网”, 人类能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生产和生活,从而达到全球“智慧”状态,最终形成“互联网+物联网=智慧的地球”。 

    在这个整合的网络当中,存在能力超级强大的中心计算机群,能够对整合网络内的人员、机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管理和控制。射频识别系统通常由电子标签、传感器两部分组成,电子标签是这项技术中最为核心与关键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这项技术成功实现应用的关键所在。从应用角度来看,物联网应用呈现三个层次:一是传感网络,即以二维码、RFID、传感器为主,实现“物”的识别;二是传输网络,即通过现有的互联网、广电网络、通信网络等实现数据的传输与计算,特别是无线通信网络(WIFI、3G技术应用);三是应用网络,即输入输出控制终端,可基于现有的手机、个人电脑等终端进行。

    与电子标签相对应的是传感技术,电子标签通过无线传感技术相连相通。中国在传感技术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与德美英等国一起成为“物联网”国际标准制订的主导国。温总理在《让科技引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中指出,要着力突破传感网、物联网关键技术,及早部署后IP时代相关技术研发,使信息网络产业成为推动产业升级、迈向信息社会的“发动机”。

二、“物联网”核心技术——电子标签和传感器技术和标准

    随着“物联网”和电子标签的发展,中国RFID产业联盟已于2005年11月4日在北京成立,其宗旨是将国内致力于射频识别与电子标签产业发展与应用推广,以及新型信息服务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联合起来,并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射频识别技术与电子标签产品的自主创新与科学发展。电子标签是这项技术中最为核心与关键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这项技术成功实现应用的关键所在。

    和传统条形码以及条形码识别技术相比,电子标签具有以下优势:1、扫描速度快:条形码一次只能有一个条形码受到扫描;电子标签读取器可同时辨识读取数个电子标签。2、体积小型化、形状多样化:电子标签在读取上并不受尺寸大小与形状限制,不需为了读取精确度而配合纸张的固定尺寸和印刷品质。此外,电子标签更可往小型化与多样形态发展,以应用于不同产品。3、抗污染能力和耐久性:传统条形码的载体是纸张,因此容易受到污染,但电子标签对水、油和化学药品等物质具有很强抵抗性。此外,由于条形码是附于塑料袋或外包装纸箱上,所以特别容易受到折损;电子标签卷标是将数据存在芯片中,因此可以免受污损。4、可重复使用:现今的条形码印刷上去之后就无法更改,电子标签则可以重复地新增、修改、删除电子标签卷标内储存的数据,方便信息的更新。5、穿透性和无屏障阅读:在被覆盖的情况下,电子标签能够穿透纸张、木材和塑料等非金属或非透明的材质,并能够进行穿透性通信。而条形码扫描机必须在近距离而且没有物体阻挡的情况下,才可以辨读条形码。6、数据的记忆容量大:一维条形码的容量是 50字符,二维条形码最大的容量可储存 2至 3000字符,电子标签最大的容量则有数兆。随着记忆载体的发展,数据容量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未来物品所需携带的资料量会越来越大,对卷标所能扩充容量的需求也相应增加。7、安全性强:电子标签所承载的电子信息,其数据内容可经由电子加密技术予以保护,使其内容不易被伪造及变造。而且随着电子标签日趋智能化,应有后台程序秘密记录被伪造和变造的情况。近年来, RFID因其所具备的远距离读取、高储存量等特性而备受瞩目。它不仅可以帮助一个企业大幅提高货物、信息管理的效率,还可以让销售企业和制造企业互联,从而更加准确地接收反馈信息,控制需求信息,优化整个供应链。

    与电子认证业务需要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样,提供“物联网”和电子标签服务的企业也应该需要提出申请,目前阶段至少应进行备案。目前研发和生产与“物联网”有关的电子标签技术、无线网络技术以及与“物联网”产业相关的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传感器制造、读写机具、软件和中间件、系统集成、网络服务、内容服务、“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企业都应建立明确的行业准入机制。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电子标签生产和应用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导致不同类型的产品间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传递和共享,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电子标签不兼容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容量、接口、信息格式、命令形式及代码、通讯频率等方面不一致。在“物联网”构建初期,兼容问题尚不突出,但随着“物联网”的联系紧密,电子标签不相兼容的冲突必将成为遏制“物联网”发展、应用和扩充的重大瓶颈。因此在我国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交的多项标准提案被采纳的同时,我国已着手准备建立相关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因此规范射频识别技术标准、制订射频识别技术相应标准,是我国产业和应用的迫切需求。由于目前这一领域还没有公认的国际标准,为了在这一领域占领市场制高点,亦为日后争取更有利的贸易地位,各国都在加紧制订、推广应用自己的标准,我国加快制订电子标签国家标准之事刻不容缓。目前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包括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定、编码标准制定、产品规范制定和若干应用标准制定等方面都取得一定进展。

    2004年3月一纸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部(室)函”——关于暂停“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组”工作的通知,使电子标签国标制订工作搁置了四年,直至2008年电子标签国家标准工作组才重新启动,正式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暨五项国家标准的起草会。相比而言,传感器网络标准工作组进展顺利,已提出力争明年3月在伦敦召开的传感器网络国际标准工作组会议上提交中国的正式标准提案。

三、“物联网”发展的法律意义

    1、“物联网”将对债权和物权的法律概念产生影响;

    “物联网”使每一具体的物都可以成为一个终端,使每个商品都具有可识别的唯一性的属性,从而将对债权与物权的法律概念造成影响。这是因为同种商品本身是没有区别的,都是种类物,但是加上了电子标签之后,它们都各自有了“身份证”,使它们相互之间得以区分开来,导致它们每一个都成为具有特别标记、特别属性、特别经历的“特定物”。

    2、“物联网”将促进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物联网”的发展或会出现“电子证人”的概念。与传统的“电子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人”能提供较为精确的针对案件的“证言”,例如:一个运输冷冻食品的货箱冷冻器坏了,导致食品解冻变质,如果在货箱加载了电子标签,则该电子标签不仅记录了何时冷冻器失效,还会记录失效的原因以及其后有无进行维修等情况。如果是传统的电子温度计,则无法达到上述的效果。因此经过加密并经电子仪器扫描确保无修改的电子标签应具有全面和严格的证明力,与其他类别的电子证据相比拥有同等、甚至更高的证据地位。

    3、电子标签对产品质量及买卖纠纷争端存在平息作用。

    一直以来,产品质量的举证问题都是比较棘手的,消费者不具备鉴定产品质量的能力,而申请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相对于商品价值可能不经济,如商品上具有电子标签,则可以追溯产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是否存在异常状况,从而明确产品是否具有质量问题,既防止了产品质量纠纷的发生,亦能快速和妥善地解决大部分的质量纠纷问题。

    4、“物联网”和电子标签有利于杜绝假货,并能协助工商管理局查处假货,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偷税漏税的情况。

    鉴于“物联网”和电子标签使每个正规商品都能“在线”查询,这就能极大地减少假货的生存空间,加上电子标签的强穿透性和无屏障阅读能力,加快了工商局检查商品的速度,甚至能达到一次扫描就能分辨整个货柜是否存在假货的可能。税收的情况也随之便利起来,在每个货物出售的同时,税收的情况也同时登记在电子标签中,汇总后的信息统一发送到税收登记系统中,这样能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的情况。

    5、“物联网”及电子标签使商品具有了“身份证”。目前的电子标签的先进科技已经突破了往日的条形码的局限性,也比条形码更安全、更防伪。

    电子标签的应用广泛化,将更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可以预想到,涉及到“物联网”和电子标签的纠纷将会增多,因此人们应有新的思维去应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物联网”引发的法律风险和思虑

    电子标签的技术发展迅猛,目前,国内已有电子标签公司从2005年始研发可反复打印和使用的电子标签并研发成功,该发明已经获得国家专利,该项专利进一步降低电子标签的应用成本,从而拓宽了电子标签的应用范围。

    “物联网”的出现减少了传统的法律风险,例如货物丢失的风险以及货损承担主体纠纷的风险,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风险。例如,“物联网”的发展将严重削减个人隐私的界限,因此充分保护个人隐私亦不妨碍信息交流成为“物联网”得以全面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大前提。据报道,在美国有些企业,以便于管理企业以及保护企业机密为由,要求员工皮下植入电子标签,该项措施的确使门禁、考勤、人事考核等方面更易于管理,同时也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公众认为侵犯个人隐私的强烈反响。对此美国加州颁布法律,严禁企业这种有损人权和隐私的行为。

    同样可以联想到,个人购买的物品如带有电子标签,一方面的确容易查明下落,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在电子标签的应用和发展趋势不可逆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将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可以尊重个人是否同意使用电子标签的权利,同时应保证相关人的知情权,这要求有必要的书面提示来确保接触到附带电子标签的物品的人,都能了解到这一事实,这样的做法既降低了物品被盗窃的可能性,也促使相对人的谨慎对待该物品,减少误拆误取的可能性。此外,应该考虑到是不是所有产品都应附加电子标签,产品的潜在买家能否有权决定是否附加电子标签。我们认为在买家购买到产品之后,应有权决定是否将电子标签消除,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如上升到更高的层面,“物联网”使地球联系得更紧密,也必须深一步考虑到国家、政府机密、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到政治、国家问题。

    此外,“物联网”将影响诉讼管辖问题:一直以来,货物损坏纠纷的管辖地一般限于双方约定的五个管辖地,以后,如附带电子标签的物品损坏后,经过电子仪器扫描将很容易明确货物损坏的时间与大致的场所和原因。因此,诉讼管辖范围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大,甚至是运输过程中发现货损地,亦可以考虑作为纠纷管辖地。

五、对“物联网”和电子标签的立法思虑

    “物联网”离我们生活并不远,其迅猛的发展速度让人不容忽视。我们认为,随着“物联网”和电子标签使用的普及,可以预计到电子标签的应用将遍及生活的每个角落,因此立法应有超前意识,适当提前立法,在适当的时候《电子标签法》应提上立法议程。《电子标签法》主要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明确电子标签的定义,我们认为:电子标签是一种由电子仪器将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加载在某种载体,并可通过电子仪器进行信息调取、阅读和修改的电子产品。

    (二)应明确电子标签的提示义务,例如在安装电子标签的地方必须有显眼的标示,提示相对人电子标签的存在。

    (三)对电子标签的电子加密技术保护,避免采用不法的手段搜集和利用电子标签上所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时也明确对通过破坏电子标签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置。

    (四)应明确电子标签的使用范围以及限制使用的场合,充分保障相关人的知情权以及隐私权。

    (五)应明确提供“物联网”和电子标签服务的企业的准入门槛,并应对电子标签、无线技术等建立标准规范,对其设置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六、结语

    同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一样,“物联网”呈现加速度的形态迅猛发展,可以预计十年内“物联网”将大规模普及,这将涉及到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家居保安、智能消防、工业监测、老人护理、健康维护等多个领域。专家预计,这一技术将会发展成为一个上万亿元规模的高科技市场。我们作为关注高新技术发展的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应对这个新事物、新状况,探讨和研究其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前瞻性的法律建议,抢先把握其中的巨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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