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志与xx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财产损害/马占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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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良志xx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马占福律师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良志诉称,xx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下称广东xx曲江分公司)在刘良志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刘良志承包中伙村土地的中心位置架起三条印有“中国xx”字样的通信电杆。广东xx曲江分公司在未经得承包用地人同意,强行占用刘良志所承包的土地,直接妨碍了刘良志的各项养殖业的建设、发展及生产规划,严重侵害了刘良志的利益,该种杆位置本是刘良志建设猪舍及扩大生产用的地方,因广东xx曲江分公司的行为,造成刘良志无法如期按计划进行生产建设,给刘良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情发生后,刘良志与广东xx曲江分公司联系,广东xx曲江分公司同意将三条电杆搬迁,而对刘良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作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广东xx曲江分公司:1、将电杆移出刘良志承包的土地区域,并赔偿刘良志承包养殖用地各项生产损失30000元;2、赔偿刘良志误工费及精神、劳动损失费15000元;3、广东xx曲江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理情况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广东xx曲江分公司的通信电杆架设在刘良志承包的鱼塘范围内是否侵害刘良志权利,责任在谁的问题。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村民委员会中伙村民小组(下称中伙村)与刘良志签订《承包合同协议》及《鱼塘出租承包合同》将大塘等鱼塘发包给刘良志经营,刘良志如期交付了相关费用。因此,刘良志已取得了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广东xx曲江分公司经与中伙村协商,并取得中伙村同意在刘良志承包的鱼塘(名字称“大塘”)内架设三根通信电杆,已交付500元土地使用费给中伙村。中伙村没有将此事告之鱼塘承包方即刘良志,至于鱼塘的现有使用权人是谁,中伙村当时并没有将鱼塘已发包的情况告诉广东xx曲江分公司,广东xx曲江分公司是不知道的。对于广东xx曲江分公司来说,其架设通信电杆的目的是加强当地的通信信号,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内容进行的,所以,广东xx曲江分公司上述通信电杆的架设不存在有过错,对于刘良志来说,没有侵权;而中伙村在上述整个电信工程施工建设中,明知道鱼塘已发包给了刘良志,在没有取得刘良志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同意广东xx曲江分公司实施架设电信电杆,并收取了5 0 0元的使用费,其行为,侵害刘良志鱼塘的使用经营权,损害了刘良志的利益,对于造成刘良志的损害,中伙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与刘良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依照双方承包合同规定处理。针对刘良志的第一项诉请,广东xx曲江分公司有责任负责迁移上述三条通信电杆。故判决广东xx曲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移架设在刘良志承包的鱼塘内的三条通信电杆;驳回刘良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良志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良志上诉认为属广东xx曲江分公司所有的电杆架设在其承包的鱼塘上,致其无法扩大生产,造成损失,故要求广东xx曲江分公司赔偿。本院认为,刘良志一、二审两次主张损失3万元的理由均不相同。而且,广东xx曲江分公司在2 0 0 99月曾派人迁移电杆,但刘良志以未赔偿其损一失为由,拒绝广东xx曲江分公司迁移电杆。刘良志在二审时提交的其于2 0 0 952 5日与案外人签订的挖鱼塘合同第四条约定是在2 0 0 9年中秋节(即2 0 0 91 03日)前未将电杆迁移,施工人可以不拉设备进场施工,刘良志构成违约,刘良志预付的3万元工程款作为违约金不得追回。刘良志既然签订该合同,则不应阻止广东xx曲江分公司在2 0 0 99月迁移电杆,以使合同得以履行,但刘良志在明知合同有前述约定的情况下,仍阻止广东xx曲江分公司将电杆迁移,造成合同约定的3万元损失无法收回,其损失亦是自身原因造成,与广东xx曲江分公司无关,故刘良志要求广东xx曲江分公司赔偿3万元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刘良志主张的误工费与劳动损失费1.5万元,因刘良志在一、二审均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评析

(一)争议焦点

1.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怎样才能合法地架设通信电杆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地架设通信电杆时如何行使自己的相邻通行权

(二)专家观点

1.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怎样才能合法地架设通信电杆

本案两审法院都认为,广东xx曲江分公司应迁移架设在刘良志承包的鱼塘内的三条通信电杆。这不能不引发我们深入思考在刘良志承包的鱼塘内架设通信电杆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怎样才能合法地架设通信电杆?现分析如下:

上文提到,随着信息化工程的深入开展,近年来,xx公司利用城市郊区或者农村的集体土地建造公用通讯设施的情形愈发普遍。xx公司由此也经常面临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问题。实践中,xx公司获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通过租赁或者转包的方式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二,通过政府部门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对而言,上述两种方式中,通过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而从事建设活动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xx公司在农村架设通信电杆,当然是进行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不仅从正面规定了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且列举了不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三种情形: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讲得更为具体明确,该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规定得非常详细。我们没有理由会认为,在农村架设通信电杆属于乡镇企业建设或者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以在农村架设通信电杆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是必然的。

只不过这里存在一个如何征收和补偿问题。征收的问题前文有所论述,此处谈谈补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际上这里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所以土地补偿费补给集体经济组织;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属于农民个人的,所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该给农民个人。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对于架设通信电杆使用土地如何补偿,目前并没有看到相关规定,这里借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用农户土地用于建高压电杆” 中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作为xx公司相关补偿的借鉴。据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用农户土地用于建邮电通讯设施的补偿标准为: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地架设通信电杆时如何行使自己的相邻通行权

    如果征用农村土地用于架设通信电杆,即通过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而架设通信电杆,那么通信电杆下被征的土地使用权就属于xx公司的。如果xx公司在此情况下架设通信电杆,就存在一个如何行使自己的相邻通行权的问题。相邻通行权在前文已有所述,在这里在重复一下。关于相邻通行权,应注意两点:(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xx公司在被征的土地上架设通信电杆正好符合在相邻一方的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xx公司当然可以主张行使相邻权。并且,行使相邻通行权的xx公司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三、结论与防范建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架设通信电杆对于xx公司来讲应该属于比较常见的现象。相对而言,通过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而从事建设活动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即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通过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才能合法地架设通信电杆。建议在今后进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架设通信电杆,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而且,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对于此前没有这样做的,可以尝试通过以上方式完善手续。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11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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