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商标法是从 1983 年 3 月开始实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制定 30 年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新版商标法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新修改的《商标法》主要的亮点有:
第一,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标审查能力却长期相对滞后,此前企业对于商标审查时限意见比较大,现在规定对商标审查,基本实现 9 个月或 12 个月审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到 6 个月。此前在 2000 年,中国商标申请量是 22.3万件,审查量是 18.7 万件,从那时开始逐渐形成了挤压,到 2007 年底,商标申请积压已经达到 180 多万件,审查周期一度超过三年,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尽管近年来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针对这一情况,新版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对当前商标局审理能力提出很大挑战,也回应大家的呼声和迫切需求。“这不仅使社会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也为商标登记部门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说。
此外,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这些都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第二,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当前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新版商标法还作出一系列规定,力求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等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禁止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等。
第三,厘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明确限定驰名商标的内涵、认定
新版商标法厘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驰名商标滥用的情形非常多,这次对于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明确限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法订立规定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而且,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判断依据,比如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否够高、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也做了严格限定,就是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防滥用的情形。
第四,法定赔偿上限增至 300 万元 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大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 1 到 3 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 50 万元提高到 300 万元。
新版商标法还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等。“在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着力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据许瑞表介绍,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新版商标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此外,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规将入“黑名单”: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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