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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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或者不能提交生效证明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发现不应予以立案的,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