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6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于4月20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婚姻家事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公证员以及立法机关、政府、妇联、公益组织等代表近400人参加了论坛。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律师在论坛上作了《“24条”废止与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规范》的主题发言。
游植龙律师在发言中认为: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原则(一般称为“用途论”),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则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作为推定规则(一般称为“时间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提出了“内外有别论”。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对婚姻法第19条、第41条的释义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个统一标准,既对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也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根本没有内外之分,“内外有别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立法原意,会造成法院判决的自相矛盾和混乱,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尊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无法将应当认定的合理的共同债务与恶意的、非法的、不当的债务进行区分,导致不知情、未受益的配偶被无辜负债,丧失法的正义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质宣告了“24条”的废止,该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纠纷的认定,也适用于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摒弃了“内外有别论”。新的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涉及到如何判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其举证责任的承担,同时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理解争议较大。
为解决此问题,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则界定、举例说明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同时作出举例说明,并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
建议条款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三)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
游植龙律师简介
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知名婚姻家事律师。长期关注社会民生、推动婚姻法律的完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多条建议意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多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出废改建议并为该条的最终修正作出贡献;积极推动行业发展,先后推动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