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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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

××××年××月××日,异议人×××以……(写明申请撤回支付令异议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请求撤回的,裁定准许撤回异议用。

2.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