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写明协助执行的事项)。×××…… (写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造成被执行财产无法追回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未追回股息/红利/股权……价值范围内向×××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确定有关企业在未追回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