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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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起诉人×××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公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起诉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选举委员会作出《关于……的决定》,……(写明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和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持申请的,写明:)×××在……选区具有/不具有选民资格。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后,判决变更选举委员会决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特别程序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但是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没有有关公民的,不写“公民×××”。

4.法律依据可以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5.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落款中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员”也可以是“代理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7.本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