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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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