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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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20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张某,约定分期三年偿还。不久,其他债权人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债务,致使李某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请求法院恢复执行。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强制执行李某的股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就本案而言,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对李某的股权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并未对该类协议予以司法评价和确认,因而缺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执行过程中,之所以允许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变更执行事项,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执行和解协议的质押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其中的质押条款也没有当然的执行力。

  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申请人张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以原民事判决书为依据,重新执行。原判决书确认的是张某对李某享有200万元的债权,未涉及对李某的质押债权,法院可以对李某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但张某不能直接享有李某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