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身陷囹圄 无财产执行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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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近日终结的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对于案件的终结,表示了认可和理解。这起案件,也让广大市民正确认识了什么叫“执行不能”。

2016年8月份,市民李某因生意竞争与王先生产生矛盾,冲动之下将王先生存放轮胎的仓库烧毁。桥西区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李某入狱服刑后,王先生申请的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但在随后的工作中,执行法官贾博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个人情况极为复杂特殊。李某由于刑事犯罪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他又离婚多年孤身一人,还患有癌症。

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手段,先后查询了李某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状况,都未能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看来,李某属于无财产、无收入人员。同时,作为申请人,王先生也没有找到有关李某的任何财产线索。近日,经法院合议庭充分研究讨论,认定该案符合“执行不能”案件构成条件,遂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希望您不要误会,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确实已无法继续执行。”执行法官向王先生解释,如果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司法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或者虽然有财产而因客观因素无法处置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等,法院采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或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就符合了“执行不能”标准。

对于案件的终结,王先生表示,他对李某的财产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又经执行法官的法理讲述,认可了法院终结本次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李某的财产线索,一定会积极向法院提供。

责任编辑:朱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