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县:执行就必执结?“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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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执行就必执结?“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申请执行了,法院就必须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执行不力或执行懈怠。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理性认识,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7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积极组织执行干警开展“执行难”“执行不能”专项宣传活动。

为扩大宣传影响,沛县法院将活动地点设在了人流密集的好人广场,在现场处悬挂活动主题横幅并设置咨询台、宣传版面。广场两旁,干警们向过往群众发放“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宣传彩页;咨询台前,普法宣传员们耐心的向群众们介绍了十大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不能的含义、典型案例等相关法律知识,让群众更理性地认识、看待执行工作,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期间,普法宣传员们还解答了部分群众提出的执行法律问题,并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努力告知群众,公布了法院执行局举报监督电话,争取广大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次宣传活动得到了群众良好反响,在现场咨询的王先生说:“以前对法院执行没有什么确切的概念,但今天法院的宣传活动既向我们普及了执行法律知识,又让我们了解了执行工作和措施,我会向身边的家人和朋友推荐咱们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让更多人知道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当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通常情况下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在将来具备履行能力后继续恢复执行。

王某、朱某某亲属申请执行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王某、朱某某等人乘坐何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朱某某死亡,何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判决何某某应赔偿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共计90余万元,其中王某、朱某某(系夫妻)死亡后造成的损失由何某某承担的部分为27.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朱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何某某一直在服刑。执行中查明,何某某配偶苏某在此次事故中也已死亡,留下两名子女,由何某某的母亲和弟弟代为抚养,何某某父亲在何某某服刑后一年即离世。何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一家人居住在三间小瓦房内,何某某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不知下落。经向何某某所居住村委会了解,证实何某某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

评析

该案中,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并且承担数额较大的赔偿费用,配偶在交通事故中也已死亡,两名子女需要抚养,而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又特别困难,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张某亲属申请执行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沙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饮酒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沙某某、张某均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亲属因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将沙某某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睢宁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沙某某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62.4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亲属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睢宁法院对被执行人沙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肇事车辆三轮摩托车已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沙某某因此次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现正在监狱服刑。执行法官到沙某某家中调查,其家中房屋破旧,妻子离异,家中只有年迈的母亲一人居住,生活条件非常艰苦。

评析

执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不懂法、不守法,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欠下大量债务,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法院穷尽措施亦无法执行到位。

陈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年近80岁的许某某,以4400元的承包费为他人拆除房屋,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所雇佣的工人陈某某人身受到伤害。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许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3791元。判决生效后,许某某未履行义务,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铜山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已80多岁,与其子女共同居住,无固定收入来源,且身患疾病,行走不便,多次住院治疗,生活非常困难。

评析

该案中,本应该属于颐养天年的许某某,为了赚钱生活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欠下债务。许某某年纪80多岁,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来源,且身患疾病,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庄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付某某三次向庄某某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逾期后付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数次催要未果,庄某某将付某某诉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付某某未履行义务,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铜山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及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36件,标的少则几百元,多则十几万元。铜山法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付某某家中寻找,其家中大门紧锁,门前杂草丛生,已无居住迹象。经向被执行人付某某所居住村委会及邻居了解,付某某两年前已不在家中居住。

评析

“执行不能”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为常见。许多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发生纠纷后,被执行人大多已无履行能力,且负债累累,外出“跑路”,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以上案例摘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赵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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