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何为“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强制执行566字数 2503阅读模式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已进入决胜期,执行攻坚行动在全国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拳所在,更是所有当事人的殷切期盼。然而,也有一些执行案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目前无法顺利执行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法院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因素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到位,这便是周强院长提出的要得以基本解决的执行难案件。

针对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法院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因素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先后出台15个司法解释和33个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执行指挥体系,四级法院统一办案平台全面上线,规范执行权的“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越扎越紧,有效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针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况,各地法院利剑百出,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款查控、划拨、财产的查扣、拍卖、变卖,加大执行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搜查住所或隐匿财产、强制腾退房屋、司法拘留等等,更甚者将追究拒执犯罪。

案例链接 司法拘留震慑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申请人符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于2014年签订协议,约定黄某将其所在村民小组划分的土地上建造的一层楼房转让给非该村村民小组成员的符某,转让价款为38万元,符某已付18.05万元,余款待黄某交付房屋后付清。截至2015年4月15日,黄某未交付房屋,符某起诉至文昌法院要求黄某移交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转让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协议无效,判决黄某10日内返还符某已付购房款18.05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符某遂向文昌法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9月9日,黄某支付2.9万元后,与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分三年返还剩余购房款,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两年过去,黄某分文未付,符某向文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法院依法对黄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其名下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经法院多次通知,黄某拒绝报告财产也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四处躲藏,不肯现身。执行干警接到线索黄某已归家的线索后,赶到黄某家中,法官说明来由,并对黄某进行一番思想教育和法律释明,黄某仍一再以“我没有钱,没钱还,没钱给”为由推脱,法官随即宣布决定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看到法院将动真格,黄某急忙表示请求法院给予其时间筹钱,保证还钱。在场的还有黄某的母亲符某青,直呼愿意马上将自己2万元存款取出替儿子还钱,并以自己的财产为儿子的剩余债务提供担保,但求法院不要拘留其儿子。在征求申请人符某的意见后,由法院主持符某、黄某、符某青当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2万元债务。

另外一类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即我们这里要细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链接1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客观“执行不能”

现年71岁的老林是文昌法院一起追偿权纠纷的被执行人,2016年1月的某天,老林无证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在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海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途径铺文线碰撞同向步行的行人老张,造成老张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老林负交通事故全责。老林与老张家属在文昌市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向受害人支付总计110000元的赔偿金,并有权向被执行人老林进行追偿。

而后,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以被执行人老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非法驾驶车辆为由向法院起诉,向被执行人老林进行追偿。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老林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1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届时生效。被执行人老林仍未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公司给付赔偿金,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文昌法院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老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途径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不动产领域等的信息,实地走访调查老林居住的村委会,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老林主动到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表示自己已年迈无力,蜗居46平方老瓦屋,每月的收入仅为230元养老金,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

该起案件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每月仅有微薄的养老金收入,无可执行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属于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执行不能。

案例链接2 被执行人停业、经营者下落不明导致“执行不能”

2018年1月2日,林某向文昌市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请求执行由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被执行人文昌文城某酒吧强制执行拖欠林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同日,文昌市法院立案受理,却由于被执行人文昌文城某酒吧已停业数年,且经营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多途径查询被执行人文昌文城某酒吧及其经营者李武清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6月5日,在申请执行人林某签字确认后,由承办法官召集合议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起案件被执行人文昌文城某酒吧停业数年、经营者下落不明,经法院若干次多途径查控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属于因被执行人停业、经营者下落不明导致的执行不能。

有数据显示,在执行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对于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采取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

“终本”只是暂时 申请恢复执行无时效限制

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申请人也可密切关注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立即恢复执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法院将竭尽全力破除执行难,但也非“执行万能”,切莫以为只要法院判胜诉了就一定能执行到位,法院无法为大家兜底化解一切风险。因此,为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应当注意几点:一要提高市场风险意识,向外借款前预判风险,慎重决策,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二要树立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维权开始,就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三要养成继续举证意识,积极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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