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法院告诉你什么是“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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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与我们平常所说的‘执行难’不是一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8月1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案件新闻发布会,在目前法院执行攻坚步入“啃骨头”阶段,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希望社会能够理性看待执行工作,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执行非万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战役中,安阳两级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安阳法院执行局局长申海军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申海军表示:“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一起典型“执行不能”案件。2014年8月26日,于某向王某芳借款10万元,并向王某芳出具了借条,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到期后,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于是王某芳持公证书及办理的执行证书向龙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到于某家中进行走访。原来于某上有83岁的婆婆要赡养,下有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自己还患有肝硬化、肝腹水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治疗。全家仅依靠婆婆和于某的低保收入维持生活,家境十分困难,也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这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龙安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非万能,有些风险需自担  

“执行不能”案件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最终未能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希望社会公众认清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自担风险所致,破除“执行万能”的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和心里预期。  

滑县的康某某从邓某某处赊购水泥、石灰、矿粉等建筑材料,价值46853元。邓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便向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起诉康某某,滑县法院判决康某某败诉。因康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经邓某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滑县法院依法对康某某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执行人员发现,康某某在滑县法院另有执行案件7件,其均为被执行人,总标的额高达671450元。  

邓某某认为康某某年轻力壮,有生产经营能力,长期外出躲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向滑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程序。滑县法院于2018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执行人康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表示认可。滑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邓某某很后悔当初没有认真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就轻易同意赊购,是自己行为不当才导致今天的结果。  

“执行不能”不意味着放任不管  

“‘执行不能’案件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决不会放任不管。”申海军介绍,对涉及特殊群体的“执行不能”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对于已经终本的案件,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海军表示,希望全社会科学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防范和化解“执行不能”案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题。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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