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如何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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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然而有这样一种情况,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这时,当事人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其实这种法律现象称为“执行不能”。如何正确认识执行不能?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整理了三则执行不能的案例,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来苏务工遭遇黑中介毒打 赔偿金讨要无果申请司法救助

2014年初,田某离开家乡来苏务工。中介公司负责人李某、冯某以介绍工作需要押金、资料费、培训费、服装费为由,向田某索要500元“中介费”。由于田某拒绝缴纳“中介费”,遭到二人毒打,造成九级残疾。田某出院后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冯某二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8万元,法院支持了田某的诉请。然而,李某、冯某二人均称没钱,无法支付赔偿,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内如实申报名下财产并履行债务,可李某、冯某二人因犯其他罪行已被收监,法院查明二人既无存款,也无车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也没有房产。考虑到李某、冯某二人非苏州籍,法院委托了二人户籍地所在法院对二人名下房产所有情况进行调查,均显示无房产。承办法官向申请人田某询问有无其他线索,田某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只得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个结果对于已垫付巨额医药费的田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田某已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身患癌症无力还款 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

2015年11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储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分半年还清。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杨某尚欠8000元。储某多次联系杨某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总是借口拖延,最后竟然来了个“人间蒸发”。无奈之下,储某向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归还剩余欠款,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多次尝试联系杨某本人,向杨某释法明理,希望杨某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尽早到庭确定债务履行方案。经查明,杨某现在处于无业状态,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杨某承诺每月向储某还款500元。几个月过去了,储某的账户一点动静都没有,承办法官电话了解情况后才知道——杨某患了癌症。本来就经济拮据的杨某,现如今还承受着高额的化疗费用,连原本承诺的每月500元还款也无力承担。得知这一情形的储某十分同情杨某的遭遇,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

不差钱公司拖欠员工薪资 无可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不是打白条,不差钱,有钱。”2009年的春晚,一句不差钱风靡全国。正打算自主创业的张某由此得到灵感,开了一间不差钱公司,并招募了五名志同道合的员工。公司运营三个月后,因市场竞争力太弱,无法良性发展,拖欠了4万元工资,连办公室租金也难以负荷。五名员工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裁定生效后,员工拿着裁定书找张某讨薪无果,只得向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调查了该公司的房产、车辆、存款和股权持有情况,并前往公司注册地调查公司运营情况。经查明,不差钱网络技术公司现在已经不在经营,且名下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下落不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法将不差钱网络技术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公开曝光。由于法院已经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再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为期5年的动态管理,每6个月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存款、土地、车辆、股权等资产进行自动搜索,一旦发现线索立刻恢复执行。

误区解读一:把“执行难” 等同于“执行不能”

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例如遇到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执结,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一种是因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行踪、转移财产、制造舆论等行动抗拒执行、规避执行,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导致执行周期延长、执行难度增大,这种情形造成执行难。

执行难可以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得到有效缓解,而执行不能是因为确实没有可执行财产等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误区解读二: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放任不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为避免该类执行案件占用过多司法资源,而采取的司法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为期5年的动态管理,在5年期限内每6个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存款、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刻恢复执行。动态管理满5年后,执行案件退出管理系统,法院不再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查询,但只要有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误区解读三: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在单打独斗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长期以来,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为实现申请人债权,保障司法权威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社会大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仅停留于简单的找人、查扣财产,认为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都能顺利解决。其实不然,案件的顺利执结除了需要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外,还需要各方的协助配合,更有赖于全社会诚信氛围的营造。正是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缺位,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发,也为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为此,应该营造人人谴责失信、尊重守信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努力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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